保险四项基本原则之—保险利益原则
保险利益原则
保险利益原则是指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必须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否则保险合同无效,即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生效的前提和依据。
保险利益在保险实践中必须坚持,但在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中鹰险利益的适用时效却不同。
在财产保险中,不仅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具有保险利益,而且要求保险利益在保险有效期内始终存在,特别是在发生保险事故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必须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公司才能赔偿。因为假设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已对保险标的失去保险利益,则保险事故发生时他不会遭受任何经济损失,如果他们从保险公司获得赔偿,无异于通过保险额外获利,与保险的宗旨相违背,并且这种现象极易诱发道德风险。
在人身保险合同中,当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为同一人时,投保人自始至终具有保险利益,不发生保险利益的时效问题。当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分离时,法律只要求投保人在投保时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当保险事故发生时是否具有保险利益则不要求。这是因为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是人的生命和身体,人身保险合同生效后,被保险人的生命或身体受到伤害,获得保险金给付利益的是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投保人不会因为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而享有领取保险金的权利,因此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是否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没有意义。同时,在人身保险合同中,对作为受益人的投保人也有约束。依据有关规定,受益人需要被保险人同意或指定,当被保险人因受益人的故意行为受到伤害时,受益人将丧失获得保险金的权利,由此保证了被保险人的生命安全和利益。此外,只要投保人在投保时具有保险利益,即使后来因与被暴险人离异、雇佣合同解除或其他原因丧失保险利益,也不会影响保险参同的效力,保险人仍负有给付保险金贵任。